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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省公布新版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经办规程

  • 发布时间:2020-09-15 15:23   点击次数:    来源:辽宁日报
  •   近日,省医保局公布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经办规程(2020年版)》,对备案登记、就医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流程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参保地经办机构依托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和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开展全国统一的异地就医备案服务,推广电话、传真、网络和APP等多种备案及查询方式,至少提供一种有效、便捷的线上备案服务渠道。参保人异地就医前,应通过任意渠道申请备案。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本人或委托人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的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也可线上提交备案申请,填写姓名、身份证号、险种类型、参保地、就医地、备案类型等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并按规定提供其他材料。本人或委托人也可通过参保地经办机构电话申请,通过传真提供备案材料。

      转诊转院人员需由医疗机构提供转诊证明办理异地就医备案,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自行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也可通过线上渠道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申请登记备案。

      参保地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时,备案到就医地所在市,不得选择备案到具体定点医疗机构,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4市和海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备案到就医省(市),省内转诊转院到沈阳市备案到省本级。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生效后,如不取消则长期有效。异地转诊转院人员备案有效期为1年,原则上限当次治疗有效,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特殊疾病可不设就医次数限制,具体由各市确定。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未在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按参保地规定办理。(记者 徐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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